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中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有力促进民生改善,有效发挥“托底”作用,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全省丘区经济文化强县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根据被征地农民本人年龄情况,让其依法享受相应政策,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平稳过渡,确保稳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历经多年、运行平稳,因省市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须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平稳过渡,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属地管理,协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主动履职,强化沟通协调,实现高效协作;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对象及依据
(一)实施范围
2018年以来全县按省政府及以上征地批文或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批文或方案”)已征地完毕,按政策规定应保未保的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对象
1.实施范围保障对象:按照省政府以上批文或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人数,原则上将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纳入实施范围。
2.实施范围不包括的对象:户籍关系挂靠在征地范围内的人员、企业“轮换工”退养回乡的人员、以社为单位土地被全部征用以后新入户的人员以及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城镇安置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保障依据
1.按现有批文已完成征地项目,以批文作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依据;以批文发文的时间确定缴费标准,筹集养老保险补偿费。
2.按征地补偿方案已完成征地项目,以征地补偿方案作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依据;以方案发文的时间确定缴费标准,筹集养老保险补偿费。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执行时间。
四、保障办法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以批文或方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保的,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保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支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费年限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保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具体办法如下:
1.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保;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保。未参加企保的,可自愿参加居保。
(1)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核定年限内原则上应参加企保。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保期间,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保费。缴费补贴与代缴费不得同时享受。
缴费补贴和代缴费额均为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支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费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核定年限。
(2)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纳入居保,个人逐年缴费至符合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保待遇,若在达到居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个人应按规定补缴居保费。对自愿申请参加企保的,政府不予代缴费,也不予支付缴费补贴,至符合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保待遇。
(3)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足15年的,原则上均应参加企保,在核定年限内可按上述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保费。
(4)在代缴费期间,个人自愿按照高于代缴费基数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年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差额部分。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额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保的养老金应划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1)已领取居保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参照企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已领取企保待遇的继续享受。
(3)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参保:
年满60周岁未参加过企保的应参加居保,按规定补足居保缴费年限后,享受居保待遇;曾参加过企保、征地时不愿续缴费的,应参加居保,按规定补足居保缴费年限后,享受居保待遇;曾参加过企保、征地时自愿申请续缴费的,在核定年限内可按上述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保费,至符合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保待遇。
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上款执行。其中参加居保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企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3.企保、居保个人账户。选择享受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曾参加过企保的,在其达到企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可将企保个人账户转移至居保个人账户,待符合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保相应个人账户待遇;选择享受企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曾参加过居保的,在其达到企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可将居保个人账户转移至企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个人账户养老金。
4.核定年限不足15年的缴费补助。按照德人社办〔2019〕367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核定年限不足15年的,在核定年限内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保费,超过核定年限以后继续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保的,按当年代缴费额的40%给予政府补助至满15年。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另行筹集,不在养老保险补偿费中列支。
(二)发放生活补贴
1.按照川办发〔2018〕59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大龄人员中参加居保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生活补贴按居保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保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保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保费。
4.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大龄人员参加居保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保与居保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1.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保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2.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五)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缴费至符合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
(二)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所需资金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按年度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应当制定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在确保资金存放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征地报批前,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人均13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并缴入县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
2.两项费用归集。被征地农民所属乡镇将所涉两项费用归集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按项目汇总后统一汇入县财政局开设的保障资金专户。
3.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清算。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按规定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对养老保险补偿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县财政局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缴款凭证。
4.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足额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
县社保机构按规定开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按月制定代缴费、缴费补贴、生活补贴等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从“保障资金专户”拨入“专用存款账户”后,由县社保机构将代缴费、一次性划入居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拨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应的基金收入账户,将发放给个人的保障资金划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各项费用。
(三)支付范围
1.发放缴费补贴或代缴养老保险费。
2.划拨居保个人账户。
3.发放生活补贴。
4.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
5.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6.丧抚费补贴。
七、经办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向县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清算事宜。
(二)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信息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收支信息,核定代缴费和缴费补贴,模拟计算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居保待遇与企保的待遇差,核定、调整生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按月生成支付信息,制定用款计划,支付各项保障资金,办理领取生活补贴人员资格认证等业务。
(三)县人社局审核县社保机构制定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审核后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按月向县社保机构拨付资金。县社保机构根据支付信息,按月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四)县社保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和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八、工作职责
(一)县人社局(含县社保机构)负责根据各职能部门审核资料做好审定工作、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办理参保登记、退休审批、养老金计算及发放、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的申报归集支付、退休人员退管服务等工作;负责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筹集工作、提供保障依据、确定保障人数、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名单、汇总两项费用以及牵头清算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资金归集、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的筹集;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归集、拨付、监管等工作;负责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身份界定、审定以及农转非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县交通局负责本部门所属征地工作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筹集工作,协助所涉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初审工作。
(六)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组织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七)县委政法委和县信访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做好集访劝解遣返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方案拟定、组织实施、政策咨询、人员申报、身份界定以及参保资格初审、归集两项费用、缴费补助申报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把握、稳妥推进,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责任追究。对本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的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